推进稳定税负遏制过头税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比较复杂,特别是实体法较多,所以很多不是专门搞税收或者财务专业的人员对于税收实体法不了解,不知道怎么缴税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一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最起码应该知道缴税必须依据法律和程序这些最基本最常用的知识。从央视曝光的问题来看,河北河间这一违法案例中,至少有以下几点错误令人吃惊:
一是征税主体错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具体负责征税的机关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海关(进出口环节税收);另外,各地的财政部门有非税收入的征收权,即大家经常关注的费用的征收,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国家的名义征税。河北出现的问题是,征税以乡政府的名义征收,国税部门虽然参与,但是下达征税命令基本上是乡政府,所以征税主体明显违法。更为吃惊的是这一案例中居然要求将所谓的“税收”交到私人账户,不仅征税主体违法,相关责任人员还涉及违反《刑法》的一些条款,即可能涉嫌挪用税款或者私占税款等行为。
二是征税程序错误。对于收税,基本的组织原则就是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也就是纳税人按照税(实体法)规定,实现多少缴纳多少。但是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对于个体户的税收,普遍的做法是实行核定定额征税,也就是不管纳税人的营业额真实多少,税务部门按照同行业同地段以及纳税人具体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核定每月应该缴纳多少税,一年总共缴纳多少税。为了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在核定具体税额时,在核定后征收前要进行公示,纳税人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重新核定。但是河间黎民居乡政府完全不顾纳税人的要求,违反了征税核定的具体程序。
更为引人深思的是,出现这一现象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当地的财政收入任务。与其他地方收取过头税不同的是,河间黎民居乡政府收取过头税违法、直白,还兼有土霸王作风。收取过头税之所以屡禁不止,有其重要的制度原因,比如对财政收入任务的考核机制、预算考核制度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的总体目标。“稳定税负”,其中一个含义就是不能为了完成税收任务给纳税人强摊派税收,国家税收不能采取任务分配的形式征收,而是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依法治税、公平执法等征税。只要国家的税收法律稳定,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遵从交税,那么税负就会稳定,会与经济增长相适应。这方面,新的改革有了安排,比如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等,从预算收入解决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收取过头税现象。但是,从河间曝光的问题来看,目前的改革举措显然还不够,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需尽快落地、财政收入考核体系也应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