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所得应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时,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所取得的代办手续费收入,也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
通知强调,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通知还指出,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或回扣给客户的,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0120322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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