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物价局依据《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解释,对经营者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价格欺诈,规定“发现一例赔一批”。
“不能让商家只是赔了那一个较真的消费者,必须对所有购买了此款商品,并且没有享受到‘全城最低价’的消费者,进行商家自己承诺的价差赔偿。”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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